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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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合作建房呼唤住宅合作社立法

住宅合作社是合作建房较为理想的组织形式。但我国对于住宅合作社的管理,只有《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且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时过境迁,多有不适。...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物权法》第23条的立法文义似乎进行了法定化的限制,使之成为强制性规范,但理解该规则属性的根本前提在于厘清立法目的...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信托法的历史起源和制度变迁 ——以英国信托法的发展为中心

理解信托制度的历史变迁对于研究信托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英国现代信托法制起源于中世纪用益制度,对于用益的规制促使了现代信托的诞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推动现代信托制度迅速发展,司法实践和成文立法确立了较为全面的原则体系和规范框架,信托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系日益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释法抑或造法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解释对保障法律法规在审判活动的统一理解与适用,促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契税法定了

契税法颁布体现了国家税收法定化的进程,对不动产登记来说比较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即不征契税。但宅基地买卖是否要免征,目前没有明确,依法是要征收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是不交契税的,一般理解认为是指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应缴纳契税。...

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精神与平衡理论 ——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评析

平衡精神是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二元取向的内在要求。对此,国内外学者已有共同认识。十多年前,美国学者Patterson和Lindberg在他们的著述中将一部现代著作权法描述为“协调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权利的平衡法”。①笔者则在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提出了“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这一新的理论命题”。②客观地讲,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是知识产权研究领域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知识产权法平衡理论的建构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系统化。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冯晓青教授2006年出版了《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以...

立法聚焦:民营企业并购公有制企业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由机制活、效益好的民营企业并购那些效率低下、负债沉重、难以为继的公有制企业,是各地地方政府普遍采取的盘活资产、解决就业的有效方式之一。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在 合理评估公有制企业的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多赢,是参与兼并各方追求的理想境界,也契合党和国家有关公有制企业改革的政策方向。在众多的“民并公”现实案例中,成功者有之,目标落空者亦有之。从目标落空的案例来看,又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集体受损型,一类是民营企业受损型。前者的典型表现是内外勾结,低估被并购企业的资产,...

黄宇骁:日本土地征收法制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以《土地收用法》为中心,以《城市规划法》等特别法规定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征地程序分为事业认定和收用裁决两个阶段。在公共性保障方面,日本首先通过立法列举的形式限定收用适格事业,再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方法确保了征地计划的具体公共性。这其中,“根据规划的公共性确保”理论要求在审查城市规划事业公共性的同时必须对城市规划本身进行审查。在损失补偿方面,原则上应当采取完全补偿,但法律将补偿金计算时间点提前到发布事业认定告示时,排除了开发利益,一定程度上有着适当补偿的含义。...

拆迁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双方达成协议才能拆迁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我国环境诉讼的专家证人制度构建

近年来,环境诉讼作为解决环境争议的一个有效手段,其数量呈日益增长之势。然而,对于专业性极强,具有复杂性、潜伏性、累积性、缓发性、长期性、迁移性等特点的环境污染损害而言,仅仅依靠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法院就作出裁判,显然对于当事人有所不公,影响环境诉讼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维护环境正义的作用。我国的环境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专门引入了专家就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证据和专家辅助当事人一方发表类似当事人陈述证据的制度,但其制度内涵仍不充实,尚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也无法弥补鉴定结论对事实判断的“短板”...

污染环境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分类解读——以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混同规定为核心

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罪状描述中除了“违反国家规定”之外均是完整的行为描述,没有将“国家规定”的内容具体化。该罪状描述了公害型和环境效用侵害型两种类型,公害型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所有的行为都应当处罚,此时“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实质意义;环境效用侵害型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一种近似财产的利益,不可能完全禁止这种侵害行为,需要通过“国家规定”许可部分行为。被违反的“国家规定”,应当被限定为与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相关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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