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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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担保

浅析约定到期不清偿债务抵押合同中以房产抵债的行为是否有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运用实体、房屋等抵押担保债务履行的逐渐增多,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也成正比例增长。债务到了约定期限债务人没有偿还,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出借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故其非本案担保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案涉担保行为应属无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还能行使吗?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担保物权的影响,应注意区分登记型担保物权与非登记型担保物权两种类型。就登记型担保物权而言,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导致担保物权消灭,但因不受人民法院保护而使得担保人能依债务人的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就非登记型担保物权而言,担保物权并不因担保物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而不受人民法院保护,仅在担保物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向担保物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

注意!最高院:银行和借款人擅自"借新还旧",担保人如何免除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最高院: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时可以主张排除对该物的执行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官解读《八民会纪要》关于“以房抵债”疑难问题的审理

审判实务中的“以房抵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已就“以房抵债”达成了协议,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所说的代物清偿;另一种是只有双方当事人就“以房抵债”达成了一致意见,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没有现实地交付房屋。从纠纷的数量看,后一种情形又占绝大多数。...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另一方主张撤销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揭购房中抵押权人不得对未取得产权证房产优先受偿

在房屋建成,王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后,某银行才有权利在王某不履行债务时,对合同项下房屋予以处分,并就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抵押登记没有办妥时,债权人可在保管权利凭证的情况下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担保人仍愿意以该两宗土地为本案所涉债权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要求当事人继续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关于独立担保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

由于独立担保的实质是否定担保合同从属性,不再适用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目前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司法实践对国内商事交易中的独立担保持否定态度。...

对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合同的性质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

资深房地产律师认为,在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合同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变相约定将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符合流质契约的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应支持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等诉求。...

出售在银行有抵押的房屋是否为有效合同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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