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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后,首次明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归属,具有积极意义,也在某种程度上能为债权人利益提供有力保护,殊值肯定。但是,不区分股权转让时间与公司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一律让股权转让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且无时效限制,也存在矫枉过正、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嫌,造成股权转让人和债权人之间新的利益失衡。...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即针对的是出资期限已经届期的股东的出资违约行为,而对于一般未届期的股权转让行为,此时转让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并不存在出资违约行为,行为性质上存在差异,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以有合理解释。...
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规定了五年认缴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足额缴纳认缴出资。这一新规不仅是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更是对资本信用的重塑,也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可以有效地净化资本市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利益,让企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高透明、高效率、高信誉度的环境下健康发展。...
上级公司即便统一管理下级公司的人财物,也不构成人格混同...
涉案国有企业以有关股权的确定未经评估,关于股权及利息的约定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绝对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无效。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决议效力的依据。且本案属于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亦非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故转让方所持之理由法院无法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适格主体只能是登记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的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不为前述法律规定之股东,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对于该股权转让其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公司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最高法民二庭4个关于公章的实务问题解答...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
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