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自有一辆大型货车,长年在外跑货物运输。2016年初,由于该大型货车到了报废年限,王某想换辆新车。经朋友介绍,王某将大型货车卖给了薛某,但由于该大型货车已到报废年限,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5月,薛某外出送货经过收费叉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手部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花去医疗费8000元。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薛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因薛某缺乏赔偿能力,赔偿协议尚未履行。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薛某、王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共计38000元。法院判决:本次交通事故,王某与薛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38000元。
二、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王某将应当报废的大型货运车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下报废私自转移给薛某,本身违反了国家关于车辆报废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应当报废的车辆进行转让,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和交通运输的安全隐患,构成对社会安全和他人生命权、财产权的威胁,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王某与薛某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