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该公司6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股权转让问题作出约定。后李某因病去世,李某之子李甲以法定继承人身份要求继承李某的股权。李甲多次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确认李甲对李某名下股权的继承权,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但该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显著的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是基于共同的理念和相互的信赖,股东的继承人不应像继承其他财产那样当然继受取得被继承人的股东地位为由拒绝执行李甲的上述要求。遂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李某名下股权的继承权,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李甲对李某名下股权的继承权,判令被告某有限公司协助李甲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律师分析
《公司法》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充分保护了死亡股东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考虑,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的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就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则可以看作是被继承人对其股权继承所作的安排,作为继承人理应遵守。同时,公司章程是被继承人与其他股东的合意,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的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不会损害公司的人合性。本案中,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规定,因此依据《公司法》的相关,李甲有权继承李某在某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而其他股权无权剥夺其股东资格的继承权。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