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某日,某网友在A平台发表了一篇帖子,该网帖含有极具侮辱性的文字,并配上了受害人文某生活照片一张,七日后该帖的点击量达到4万余次。发帖次日,文某联系A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当日公司工作人员对发帖涉及阿芸照片仅作了马赛克处理,后文某聘请律师以邮寄EMS快递形式,向该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删除网帖等。重庆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删除了发帖所涉阿芸照片,但该帖依然存在。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获悉侵权通知后删除网帖不及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在A平台首页显要位置以刊登致歉信的形式向原告文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文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6000元、交通费840元。
二、资深律师分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获悉侵权通知后删除网帖不及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用户提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人格权,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较广,危害大,为法律所不容许。网络经营者有义务净化网络环境,阻止粗俗、侮辱、诽谤、造谣、反动等违法不当言论在网络传播。网络经营者获悉不应传播信息后,就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未阻止,或未及时、有效阻止的,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中,网友利用重庆某科技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络,发布极具侮辱诽谤的言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后果较为严重。网帖发布者上传公民照片,具体指代明确。本人及委托律师要求删除,但重庆某科技公司知悉后未能及时有效阻止侵害,致使侵害继续存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重庆某科技公司后来对涉案当事人图片有马赛克处理,但侮辱性文字依然存在,致使侵权事实持续,直到被起诉后才予以删除。以上事实均证明重庆某科技公司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经营者基本的法律与社会义务,故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