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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并当庭宣判


   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洪某某、一审被告泛华公司、元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本案审判长。  

   本案中,泛华公司、林某某向洪某某借款成立元华公司,由洪某某代持元华公司90%的股权。后洪某某以投资款名义向元华公司转账支付3000万元,该借款由元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4月,洪某某起诉要求林某某、泛华公司、元华公司清偿3000万元借款本息。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洪某某的诉讼请求。林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由于该案发生地和各方当事人所在地均位于福建省,为有效落实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改革要求,第三巡回法庭决定在福建省厦门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在庭审前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再审请求和答辩意见,固定质证意见,厘清争议焦点。在江必新大法官的主持下,庭审重点围绕各方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意见、展开辩论。经再审查明,洪某某以对元华公司投资的名义向泛华公司、林某某出借款项后,又将上述款项中的绝大部分从元华公司转入其投资的公司及其个人账户,并隐匿相关证据,故林某某、泛华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据此,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判,对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变更,支持林某某的主要再审请求。  

江必新大法官在对本案进行宣判后指出,近年来,部分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或隐匿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依法给予制裁。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也没有疑难法律问题,之所以投入高额成本,历经多次诉讼,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究其原因,皆是因为出借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匿证据、恶意诉讼所致。鉴于洪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当庭决定对洪某某处以8万元罚款,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对恶意虚假诉讼进行严肃处理的态度和决心。  

江必新强调,诚信是立身之本,是公民的第二张,也是更有价值的身份证。各类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诚实守信。各类诉讼主体亦要坚持诚信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于法院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作出公正裁判,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江必新对洪某某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希望全社会引以为戒、汲取教训。  

在闽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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