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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禁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X

被申请人:A公司

被申请人:李X

钱钟书(已故)与杨X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钟书、杨X及钱瑗与李X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X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X收存, 2013年5月间A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13:00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A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于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X认为,钱钟书、杨X、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钟书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X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X保护,发表权由杨X行使;钱瑗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X与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X与杨伟成保护,发表权由杨X与杨伟成共同行使。A公司及李X即将实施的活动,将侵害杨X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X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A公司及李X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X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二、知识产权律师分析

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A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充分考虑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裁定A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X、钱瑗写给李X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先生及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女士,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相关部署,积极合理的采取保全措施,准确的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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