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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不能仅凭借据证明借贷关系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陈某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的《借条》一张,载明:“今我陈某赵某借人民币200000元正(贰拾万元正),于2009年7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5%计算”,落款处由陈某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后原告书写一份《催款通知单》,载明:“今陈某赵某借款(贰拾万元正),于2009年7月20日前归还,但已超过期限,至今没还,特此向陈某催讨借款”,落款日期为2009年7月23日。陈某在该份《催款通知单》上加注:“我知道,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此后,原告再次书写一份《催款通知单》,载明:“今陈某赵某贰拾万元正,经多次催款至今没还,特此向陈某再次催讨借款及利息”,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27日。陈某则在该份《催款通知单》上加注:“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并签署其姓名。另查明,2007年7月19日被告陈某名下账户内余额为167545.34元。2007年8月2日,陈某自上述银行账户内支取 100000元。当日,陈某向中国建设银行偿还个人购房贷款100000元。

2009年6月18日,两被告签署《协议书》一份,确认双方生意经营、房产状况、房屋贷款等事宜,未涉及本案系争借款。双方同时约定“其他债务事宜,双方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2010年7月,两被告开始分居。2010年9月28日、2011年6月1日,被告王某分别起诉离婚。上述两案诉讼过程中,陈某均未提及本案系争借款,后该两次离婚诉讼均经调解不予离婚。2012年8月31日,被告王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二、资深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在此前提之下被告王某是否负有还款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原告赵某主张其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借条》意在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关于借款交付,其主张因其无使用银行卡的习惯,故家中常年放置大量现金,200000元系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付给陈某。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陈某均表示认可,并称其收到借款后同样以现金形式存放,并于2007年8月2日以其中的10万元提前归还房屋贷款。被告王某则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

本案中,首先,原告赵某在本案中虽表示向被告陈某主张还款,但陈某辩称涉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事实上,经法院调查,在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中,陈某也始终将本案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王某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基于本案处理结果与被告王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将其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陈某的上述抗辩,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王某为被告。在此过程中,原告及陈某一再反对被告王某参加本案诉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常理。被告王某作为本案被告以及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权就系争借款陈述意见并提出抗辩主张。

其次,基于两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被告陈某对系争借款的认可,显然亦不能当然地产生两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并且,陈某称其于2007年 8月2日用涉案借款中的100000元提前归还房贷。然而,经法院依职权调查.陈某银行交易纪录却显示当天有100000元存款从其名下银行账户支取,与其归还的银行贷款在时间、金额上具有对应性。此外,陈某银行账户在同期存有十余万元存款,其购房银行贷款也享有利率的七折优惠,再以5%的年利率向他人借款用以冲抵该银行贷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于2013年3月7日开庭时,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拒绝到庭。上述事实和行为足以对陈某相关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故基于以上原因,原告赵某仍需就其与陈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再次,原告赵某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且从事经营活动,故其具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但其亦表示向被告陈某出借200000元时,其本人因购房负担着巨额银行贷款。为此,法院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期限,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嗣后,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并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原告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陈某个人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原告之间对此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原告清偿,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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