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深圳“鹦鹉案”后续又有新进展。今日(6日),“鹦鹉案”当事人王鹏的辩护律师斯伟江,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函件中称,“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的立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相关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5月17日,深圳男子王鹏因出售自养鹦鹉,被宝安警方带走调查。警方事后查明,王鹏所出售的鹦鹉中,有两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6年5月18日14时,宝安警方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将王鹏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
2017年11月6日,案件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王鹏的辩护律师徐昕作无罪辩护。庭审中,自养繁殖珍稀品种鹦鹉,是否算“濒危野生动物”成为焦点。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原判,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
新京报记者获悉,2017年10月30日,深圳“鹦鹉案”中王鹏的二审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书》。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上述建议书显示,申请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将“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等对待,超出了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超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标准,也与现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
据此,申请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律师斯伟江表示,在办理王鹏一案中发现这一司法解释存在问题,并因此作出书面审查申请,目的是通过个案推动法治建设,“法律要在保护人权和保护珍稀动物之间取得平衡”。
今日,斯伟江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
新京报记者看到,复函文件号为法工备函【2018】19号,于6月27日出具,加盖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公章。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复函中表示,已经将斯伟江的审查建议“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表示,已经启动了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的立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相关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王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