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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权纠纷引起的刑事诈骗


2004年,大连商人刘永林来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寻找煤矿,和曾经有过煤矿经营经历、熟知当地情况的吕文斌结识。经吕文斌介绍,刘永林找到了敖劳不拉煤矿的管理和经营方——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的董事长李贵春。2004年6月10日,刘永林与广利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永林以1640万元购买该煤矿签了合约后,刘永林没有直接来缴预付款,而是由吕文斌先后两次缴纳预付款。

历次判决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12日,吕文斌为刘永林垫付200万元预付款;按约支付第二笔款项时,因刘永林无力支付,吕文斌于2004年6月18日向广利公司支付340万元购矿款。

吕文斌儿子吕峰表示,当时刘永林没有钱,出于朋友帮忙,父亲就垫付了第一笔款项。后来又一次垫付,吕文斌就和刘永林口头协商共同投资煤矿,股份分配为刘永林占51%、吕文斌占49%。双方合作了近一年后,对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都产生了分歧,考虑到会影响煤矿的正常经营,刘永林让我父亲退伙。

2005年4月21日,刘永林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连金泽矿业公司(下称大连金泽),与吕文斌签订《协议书》,协议载明,大连金泽和吕文斌于2004年6月投资敖劳不拉煤矿1640万元(大连金泽1100万元,吕文斌540万元),约定大连金泽同意吕文斌退出投资,大连金泽分三年向吕文斌支付红利1500万元(含本金540万元)。

但第一笔应付款到期后,刘永林对自己的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大连金泽与吕文斌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敖劳不拉煤矿为刘永林个人购买,而将退还吕文斌投资的义务转嫁于大连金泽公司,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且上述协议违反了资金不能抽逃的禁止性规定。中山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协议无效。

大连中山区法院判决上述退伙协议无效后,2006年2月25日,吕文斌向鄂尔多斯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刘永林共同投资购买敖劳不拉煤矿的行为有效,要求法院认定吕文斌应占敖劳不拉煤矿49%的股份。

鄂尔多斯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永林以大连金泽的名义于2005年4月21日与吕文斌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因而,吕文斌退出在敖劳不拉煤矿投资的目的没有实现,吕文斌投资人的地位应予恢复,该矿的投资人为刘永林和吕文斌。对于股份比例,吕文斌与刘永林虽未达成书面协议,但通过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刘永林与吕文斌口头约定刘永林占51%、吕文斌占49%。

刘永林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二审确认吕文斌在敖劳不拉煤矿购买中出资540万元,该出资占全部购矿款33%,认为其占有49%股份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吕文斌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1月29日,最高院指令内蒙古高原再审该案。一年后,内蒙古高院裁定撤销此前判决,发回鄂尔多斯中院重审。

鄂尔多斯中院重审后,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吕文斌支付540万购矿款,对敖劳不拉煤矿享有49%的权利和义务。刘永林不服上诉,内蒙古高院判决再次确认吕文斌出资540万、占49%份额。刘永林再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内蒙古高院作出的判决。

最高法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虽经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但《协议书》本身作为书证,足以证明刘永林与吕文斌之间存在合伙购买敖劳不拉煤矿的事实。

对于所占份额的争议,最高法认为,吕文斌的诉讼主张在一审、二审和再审是一贯的。而刘永林代表大连金泽公司与吕文斌签订具有退伙性质的《协议书》,但在该《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在本院再审期间,刘永林为了否认与吕文斌合伙购买敖劳不拉煤矿的事实,甚至连其本人签订的《付款确认书》确认的付款事实也予以否认,其不诚信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从诚实信用原则考量,吕文斌的陈述更令人相信。

在最高法对这起股纠纷案作出判决前,2013年10月14日,刘永林以内蒙古金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公安局报案,请求追究吕文斌刑事责任。

准格尔旗公安局认为,吕文斌垫付540万购矿款情况属实,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内蒙古金泽有限公司未对此提出行政复议。

在准格尔旗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两年多后,2016年10月10日,准格尔旗警方找到吕文斌,告知他已经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网上追逃。10月12日,吕文斌被大连警方带走,随后被刑事拘留。

吕文斌家属提供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图片显示,吕文斌被控告合同诈骗,案情是:“广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春与吕文斌合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于2004年6月11日在大连市中山区与刘永林签订转让协议,将不属广利公司所有的敖劳不拉煤矿卖给刘永林,骗取刘永林1100万元转让款。”

2016年10月15日,李贵春被作为同案犯也被大连警方带走。

吕文斌目前被羁押在大连市看守所。

2016年11月18日,经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批准,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吕文斌执行逮捕。

吕文斌被羁押到大连市看守所以来,大连律师陈铭利已经多次会见过吕文斌。陈铭利说,办案民警询问吕文斌的问题,焦点还是540万垫付款交没交的事情。

陈铭利认为,而刘永林和李贵春签订的煤矿购买协议时吕文斌并未参与,之后吕文斌和刘永林一起管理煤矿的发生地是在鄂尔多斯,不在大连,如果有犯罪行为,犯罪地肯定不在大连。吕文斌系内蒙古包头人士,其居住地也不在大连,因此中山分局是没有案件管辖权的。

此外,陈铭利还指出,该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按照规定,如果立案,必须函告和通报最高法和最高检。

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负责办理该案的孙姓警官表示,“民事判决不等于刑事判决,民事判决里面也有刑事案件,(吕文斌)是有诈骗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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