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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一、债务利息

1、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不能主张支付利息。

2、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

3、约定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借款人已经支付这部分利息的,不能要求返还。

4、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二、逾期利息

1、有约定按约定,但是不超过年利率24%。

2、既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三、迟延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公式: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借款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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