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是律师进行辩护准备的重要工作,也是律师了解公诉方证据体系、形成质证意见和辩护思路的直接依据。一份专业化的阅卷摘要,是阅卷工作的主要结晶。很难想象,一名辩护律师携带几十木乃至上百木卷宗材料走上法庭,在公诉方出示一组一组的证据时,手忙脚乱地翻阅并寻找相关证据材料。而要做到有效的辩护,律师至少要在开庭前对公诉方的证据体系了如指掌,在法庭上则从客不迫地提出针对这些证据的质证意见,从而说服法官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据能力产生怀疑。
阅卷,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控方证据漏洞、形成辩护思路的必由之路。从形式上看,阅卷包含了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公诉方案卷材料的活动。但从实质上看,阅卷其实是辩护律师认真研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办案过程,全面审查公诉方指控证据体系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阅卷与会见、调查取证一起,构成律师进行辩护准备活动的“三驾马车”。一个律师究竟如何提出辩护意见,这可以说是律师的辩护技巧问题。但假如一个律师在出庭辩护之前不进行阅卷,也不了解公诉方办案过程和卷宗笔录的内容,那么,他所进行的辩护肯定属于无效辩护。
阅卷是一份辛苦活。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对一份案卷材料要研读若干遍,阅卷方式可分为“泛泛阅卷”“精细阅卷”和“有针对性地阅卷”等几种。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师动辄都会花费几天甚至一周以上的时间,一边阅卷,一边整理阅卷摘要,最终形成一份简明扼要但又能反映案卷全貌的阅卷笔录。但是,遇到那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公诉方提交的案卷多达数十本,律师就不得不投入更多的时间,研究各种诉讼文书、办案程序、证据材料,这样才有可能吃透案情,理出头绪。正因为如此,有些律师就把阅卷看作刑事辩护这一复杂脑力劳动过程中的“体力劳动”。
但是,我国律师管理制度和刑事辩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使得律师在阅卷问题上没有基本的法律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尤其是我国现行的辩护律师收费制度,使得律师与委托方达成委托协议后,委托方通常立即缴纳全部辩护费用。有的律师甚至将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收取辩护费用,视为“刑事辩护活动结束的标志”。至于实质性的辩护活动,则基本交由律师助理去做了。尤其是一些自视为“功成名就”的律师,更是将大量时间精力投入到开会、培训乃至应酬上面,而在接案后不去亲自阅卷。有的律师就发现,基于各种因素,很多大律师喜欢将案卷材料交给助理去阅读,自己顶多在“宏观”上、“重点”上指点一下、阅读一下。笔者认为,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阅卷不是简单的一个看卷的过程,它凝聚了阅卷人的专业认知、经验见识、智慧灵感于一身,因此,囿于上述因素,助理阅卷往往有很多问题是看不出来的,会有遗漏。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阅卷也得亲力亲为才能保障办案质量。笔者曾见过闻名全国的某一大律师出庭,法庭调查阶段发问环节简单问一两句,法庭调查质证环节一言不发,由助理发表质证意见(自己不阅卷,交给助理阅卷,对案情很陌生);法庭辩论阶段,由于通过一天的庭审,对案情开始有所了解,这位大律师脱离具体的证据材料“旁征博引”“侃侃而谈”20多分钟,将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相互混同。这样的表现,自然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律师不亲自阅卷也会自食苦果,甚至会受到某种程度的惩罚。例如,有律师接到法院的通知,上级法院的法官、检察官来本院考察工作,顺便要讨论一下某一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法院指名要该律师参加并介绍案情。但在座谈会上,律师发言不到五分钟,就说错了时间、地点和行为过程,甚至还念错了被告人、证人的名字。法官一气之下,将这位没有阅卷的律师“请出”了会议室。因为没有事先阅卷,这位律师白白浪费了一次与两级法院的法官进行当面沟通的宝贵机会。 又如,一位颇有名气的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在法庭调查环节几乎不作发问,几乎完全由另一名律师(该律师的助手)完成举证、质证活动。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该律师还是让自己助手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直到公诉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后,该律师认为已经“引蛇出洞”“时机成熟”,才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并美其名曰“后发制人”,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被告人不构成指控罪名的角度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由于在法庭调查阶段根本没有撼动公诉方的证据体系,这种无罪辩护肯定无法达到说服裁判者的效果。庭审结束后,委托方直接提出了“退费”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委托方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了该名律师。 以上都是一些不太正面的例子。那么,在阅卷问题上,有没有较为成熟的辩护经验可循呢?其实,在阅卷以及制作阅卷摘要问题上,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独到的经验和体会,并不存在整齐划一的工作模式。不过,我们可以根据一些资深律师的辩护经验,提炼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规律。 安徽的王亚林律师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阅卷,有着自己独到的体会。他认为,随着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的逐步提高,显而易见的证据漏洞、法律错误逐渐减少,律师需要不断阅卷、查找法律依据,从浩瀚的案件材料中寻找辩护的着力点。他提出了几个制作阅卷笔录的基本方法,如“从诉讼文书入手,提纲挈领”;“从最新时事开始,由近及远”;“以时间任务为纲,分类列表”;“尽力抓住要害,摘要索引”,等等。在他看来,阅卷不仅仅是为了了解案情,更需要在阅卷的过程中形成辩护的方案,其最终目的是让办案机关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决定。阅卷笔录客观上能反映律师的工作量,体现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因此,在制作阅卷笔录时,可以通过摘录、列表、比对、画图等形式进行展示。 广东的丁一元律师强调阅卷的目的主要在于对控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而审查应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来加以展开。例如对于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主要应从制作程序和格式上加以审查,尤其是对鉴定意见,可以从鉴定机关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和数量、鉴定人的签名印章以及鉴定过程等方面加以审查。对于言词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从笔录制作时间、制作人、在场人、制作地点、是否告知诉讼权利、笔录的签名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而对于言词证据的内容,则可以从同一陈述者对同一时间的陈述是否存在差异、两个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陈述是否符合常识和情理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 广东的贾慧平律师认为,律师阅卷的过程也就是对公诉方证据形成质证意见的过程,律师应当将全部证据整理成简明扼要的提纲。他认为,辩护律师应当将全案的证据梳理归纳整理,最好采取列表的形式,将案卷中所存在的全部证据整理成一张张简明扼要的表格,说明是何种证据以及简单证明内容,注明该证据所在的页码和卷数,在辩护律师庭审需要的时候,立即随时调取出来。这样做的好处是,辩护律师随时都可以对证据指挥有度,不会失之于慌乱和被动。 辩护律师第一次应当粗略全面阅卷,其次再针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案卷证据做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精读,辩护律师可以采取边注的方式进行阅卷,之后在第二次精读卷宗的时候,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顺序,对重点有疑问的证据,形成详尽规范的质证意见,打印成册并在庭审之前交给法庭。 在阅卷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是分别针对七种证据形式制作阅卷笔录。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律师应当采取列表的方式整理证言笔录的内容,同时一定要标出,哪一位证人是需要通知出庭的证人,并注明申请其出庭的理由。又如,被害人陈述主要有报案材料和侦查机关询问笔录这两种形式,律师在阅卷时应当将所有被害人的陈述编成一张表格,列明被害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证人等。另一张表格是将被害人陈述时间与被告人的供述进行对比,列出表格,记载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并填写相关的质证意见。再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延伸的证据,二是被告人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对于讯问笔录,辩护律师应当按照提讯证记载的时间,比照讯问笔录,按照供述的时间顺序,列明被讯问的次数、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简要内容等情况,并进行表格化的整理,对前后供述不一致的内容予以标出,对同案被告人不一致的供述部分也予以注明。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应对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加以比对,对于存在问题的录像,要标注时间段,尤其是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部分,或者存在有言不录、无言有录、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威胁等情节的部分,都要予以注明。还有,对于鉴定意见,在阅卷过程中应当通过标注方式,将所有疑问一一加以列明,将所有鉴定意见列成一张表格,以便对鉴定意见形成适当的质证意见。必要时,针对鉴定意见中存在的疑问,辩护律师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求助于专家辅助人的帮助。 安徽的罗玉林律师认为,整个案卷笔录都是围绕着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当将起诉意见书作为阅卷的“导航”,可以将起诉意见书单独打印出来,每次阅卷时把它放在旁边,逐段、逐行、逐字去进行审阅,审查起诉意见书所罗列的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再把起诉意见书所列明的重点环节、人物、证据作为再次阅卷时重点核实的内容。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应当做好笔记,笔记至少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重点信息摘录”,包括涉案人员的各项信息;涉案人员关系图;案件推演视图;办案人员名单;提讯时间、人员、地点对比信息;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或存在矛盾的信息摘要等。二是“需要庭审核实的信息”,主要用于草拟庭审发问提纲。三是“质证意见的整理”,可以先把自己假想成公诉人,制作一份公诉举证清单出来,就知道应该如何质证,以及针对哪些证据的质证意见会影响审理结果。罗律师还有一个独特的阅卷经验,那就是善用彩色标签,以便帮助提示卷宗重点。按照他的经验,“使用两种以上颜色的不干胶签贴,粘贴的时候让填写栏突出卷宗一部分,这样可以很容易看清填写上去的摘要。标签的排列要相互错开位置,最好从卷宗整体看是从上至下均匀排列的”。
河北的徐贞芬律师提出了“全面阅卷”和“有效阅卷”的概念,并认为有效阅卷存在以下基本流程:第一遍阅卷,不是一页一页按顺序往后通读一遍,而是快速浏览翻一遍,初步了解大体的基本案情,也就是用几分钟时间对案件的大体框架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第二遍阅卷,则对程序卷、证据卷进行全面通读,了解案卷材料的整体情况;第三遍阅卷,则要以专业、挑剔、纠错的眼光,带上我们平时掌握的法律专业技能,去寻找、去衡量、去发现案卷材料中有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并作出标记;第四遍阅卷,则开始制作阅卷笔录,律师将主要案情进行摘要、汇总,然后依据法律规定,去逐一衡量证据的三性问题,对案卷中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形成初步质证意见;第五遍阅卷,律师要根据法律规定,将所有证据进行纵向和横向的综合比较,再去寻找和发现证据材料存在的矛盾和不一致问题,这次阅卷是完善、补充第四次阅卷所形成的阅卷笔录的过程,律师借此形成系统的质证意见。当然,根据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律师还可能进行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乃至十次以上的阅卷工作,通过这些必要的补充阅卷,律师可以不断斟酌、推敲、修改阅卷笔录中形成的质证意见,最终形成整体性辩护思路。 徐律师还认为,有效阅卷的外在形式就是阅卷笔录的高质量制作。在她看来:无论案件难易程度和复杂情况如何,每个律师的阅卷流程和方法如何,做不做阅卷笔录,或者说会不会做阅卷笔录,是区分优秀律师与普通律师的重要标志。在一定意义上,阅卷过程就是去伪存真、简化案卷的过程。案情不同,案卷材料的多少也不相同。对于非常简单的案件,如单人单罪名,案卷材料相对较少,不专门制作阅卷笔录可能没有什么大碍。但在办理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经济类犯罪案件时,律师经常会复制出几百本案卷,律师要携带这么多案卷出庭,并在开庭审理中翻阅这些案卷材料,是根本不可能的。在当下的法庭审理中,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公诉人通常不是一份一份地出示各个证据,而是一组一组或者一类一类地出示证据。在此情况下,假如没有阅卷笔录,律师根本无法有针对性地发表质证意见。这时候“阅卷笔录”就成为辩护律师必备的庭审保障。当公诉人将一组证据出示后,不论律师是否听清或者记住每一证据的内容,都要按照阅卷笔录从容发表质证意见,最好“信手拈来”“得心应手”,这样的质证就是专业的和全面的。 不仅如此,阅卷笔录还是刑辩律师对整个案件所作的最基础、最接地气的辩护依据。因为阅卷笔录的制作过程是将厚厚的卷宗进行梳理,对那些有异议的证据加以摘要记录并形成质证意见的过程,阅卷笔录也就是简化版的“律师卷宗”。 通过分析诸多资深律师的阅卷心得,笔者发现,在如何阅卷以及如何制作阅卷摘要(或阅卷笔录)方面,刑事辩护律师的做法真的是众彩纷呈,“各家有各家的高招”。不过,按照大多数律师的观点,律师应当全面阅卷,将阅卷的过程视为全面了解公诉方证据体系的过程,也是逐步形成律师质证意见乃至辩护思路的过程。在阅卷过程中,律师不妨站在公诉人的立场上,对指控证据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以便了解公诉方的指控思路。在此基础上,律师应当发现公诉方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存在的基本缺陷,从而在开庭之前形成对各项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达到上述效果,辩护律师需要制作一份简要但较为实用的阅卷笔录(或阅卷摘要),以便将案卷主要内容呈现出来。这份阅卷摘要既代表了律师的工作量,也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效参与质证过程的可靠保证。
除了上述对阅卷问题的基本认识以外,我们还应总结出哪些阅卷经验呢? 在法庭审判之前,所谓案卷(或者卷宗),无非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所进行的刑事追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这种记录大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案件的刑事追诉工作所制作的诉讼文书;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为调查案件事实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为专门调查所作的证据笔录。前者又被称为“程序卷”,后者则被称为“证据卷”。当然,在第一审程序结束之后,律师所看到的案卷除了上述材料以外,还会包括法院所制作的各种诉讼文书以及所作的法庭审理笔录。 所谓阅卷,就是辩护律师在全面摘抄、复制上述案卷材料的基础上,对这些案卷材料所进行的查阅、研读并制作阅卷摘要的活动。作为刑事辩护的重要准备活动,律师通过阅卷,既要全面了解公诉方的诉讼文书和证据体系,也要制作相应的阅卷摘要,从而为进一步的辩护活动做好准备工作。那么,通过阅卷工作,辩护律师究竟要达到哪些基本诉讼目标呢? 第一,律师通过阅卷,要了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从事刑事追诉活动的全部过程,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通过阅卷,律师要了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诉讼决定和诉讼文书,是否具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例如在立案、管辖、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性侦查行为、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环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程序或者越权的情况;二是通过阅卷,律师要审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实施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取、辨认、鉴定、侦查实验以及技术侦查等方面是否存在程序性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笔录或者证据材料是否属于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 第二,在阅卷过程中,律师还要全面掌握公诉方据以证明指控主张的证据体系,发现这一证据体系的漏洞和缺陷。在证据的证明力方面,律师要审查各项证据是否存在同一证据前后不一致乃至自相矛盾的情况;不同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言词证据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者存在“孤证”问题;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是否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是否存在无法得到“鉴真”的问题,等等。而在证明标准的审查方面,律师还要关注全案证据结合起来,是否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是否存在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重大矛盾和疑点,是否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合理怀疑,等等。 第三,通过阅卷,律师还应注意发现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律师在与在押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的基础上,要善于通过反复阅卷,在案卷中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蛛丝马迹”。例如,通过阅卷,律师可能发现侦查机关在控制嫌疑人之后的数天时间里,尽管进行了讯问,嫌疑人作出了无罪辩解,却缺少相应的讯问笔录。但此后却有较为完整的有罪供述笔录。通常情况下,这极可能意味着侦查机关将部分讯问笔录予以隐瞒,没有载入侦查案卷之中。这就给律师申请调取这部分缺失的讯问笔录提供了线索。又如,律师在阅卷中发现,被告人所作的供述笔录前后存在重大矛盾,也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为审查核实被告人供述笔录的真伪,律师有必要申请调取侦查人员所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与被告人供述笔录进行比对。再如,律师通过阅卷发现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以及鉴定人的资质都存在严重问题,就可以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具专家意见,或者出庭作证。 第四,通过阅卷,律师可以制作一份专业的阅卷摘要,既作为辩护律师形成辩护思路的根据,也作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乃至与辩护团队协调辩护立场的基础。一份专业的阅卷摘要,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素:一是根据所指控的罪名,或者所认定的事实,对相关的证据进行简要但准确的缩写;二是对于被告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等言词证据笔录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比较,可以借鉴律师界的通常做法,进行表格化的对比分析;三是对案卷证据材料所存在的自相矛盾、相互矛盾、无法得到印证、存在重大不合情理等问题,作出准确无误的总结和概括。 律师一旦完成这样一份专业化的阅卷摘要,就可以将此作为形成辩护思路的依据。在开庭前的辩护准备过程中,律师也可以将此阅卷摘要交由被告人查看,以便说服其接受自己的辩护思路,并与其协调法庭上的辩护立场。而在那些有多个同案被告人的案件中,整个辩护团队也应获得并研读同一份阅卷摘要,形成各自的辩护思路,协调辩护立场,进行必要的辩护分工。 在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的情况下,这样一份专业化的阅卷摘要,还可以成为专家全面了解案情、准确提供专家意见的根据。经验表明,辩护律师假如将全部案卷材料提供出来,那么,专家在短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全面阅卷,这样的专家论证往往会流于形式。相反,假如辩护律师做好充分的准备,事先提供一份简要但全面的阅卷摘要,那么,专家们就可以尽快进入讨论主题,出具一份有理有据的专业意见。 第五,通过阅卷,律师假如将阅卷摘要提供给公诉方和合议庭成员,使其成为控辩裁三方讨论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依据,这将是阅卷的最高境界。阅卷摘要并不只是简单的摘录案卷的材料,更不只是辩护律师的阅卷笔记。真正专业化的阅卷摘要,要达到中立、客观、全面的程度,并对公诉方证据体系的漏洞和缺陷给出准确无误的分析。这样的阅卷摘要,对于公诉方而言,就是一份指出公诉方证据体系存在问题的阅卷分析报告;对于合议庭成员而言,就是一份协助其排除非法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以及准确形成内心确信的证据审查报告。无论是公诉方还是承办法官,尽管也会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甚至还要据此出具“案件审查报告”或者“案件审结报告”,但是,假如辩护律师所出具的阅卷摘要更为客观,也更能发现问题,那么,至少是出于避免冤假错案的考虑,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也会对这份阅卷摘要给予认真的对待。到了这种地步,阅卷摘要本身,就有可能成为律师辩护的有力武器。
自2014年以来,司法改革决策者提出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目标,并逐步启动了“庭审实质化改革”,试图实现法院调查证据在法庭、庭审质证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目标,避免法庭审判流于形式,使得法庭审理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但是,案卷移送制度可能很难得到废止,甚至其受到削弱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在开庭前移送全部侦查案卷,法官在阅卷的基础上组织法庭审理的做法,可能还将继续实行下去。对公诉方案卷材料的全面审阅,也仍然将是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辩护律师唯有在阅卷工作方面总结经验,在阅卷的专业化方面得到显著提升,才能对公诉方的证据体系提出强有力的挑战,并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