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陈某因购买房屋向李某借款5万元,因双方系同学关系,当时李某未让陈某打借条,是通过银行向陈某转账5万元。借钱时,陈某承诺半年内还款,但至今未还过一分钱,后在同学聚会上,李某酒后提到了此事,没想到陈某却不认账,不仅不承认借过钱,还称李某仍欠着他3万元钱,辩称李某打款的5万元,只是偿还之前同他合伙做生意时拖欠的部分款项。而实际上,二人合伙做生意时虽有8万元资金往来,但生意结束后双方已清算完毕。那么李某仅有5万元转账凭证为据,其与陈某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二、资深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如果李某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若陈某主张该笔款项系李某偿还之前拖欠他的款项,陈某应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当然,如果陈某提供的证据从形式上能说明二人合伙做生意时,李某尚欠其5万元,那么,证明二人仍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则有李某承担。
因此在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在起诉前,也要通过录音等方法保存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免将来在法庭上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