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物贸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区法院于2002年4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A物贸公司货款88242元、违约金16757元。双方均未上诉。
A物贸公司于2003年4月1日向某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B公司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处于歇业状态,其主管部门某市农场对其进行清算。某区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03年12月15日裁定中止执行。
A物贸公司于2004年4月26日向某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某区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某市农场在清算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资产部分变卖,部分处分给另一建筑企业使用,并将被执行人的建筑资质证变更给该建筑公司使用。
因被执行人歇业其主管部门某市农场在清算过程中处分其财产,导致执行不能。法院能不能追加某市农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农场在清算过程中,变卖、处分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且在处分财产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是另一建筑企业,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其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案被执行人B公司歇业后,其主管部门某市农场将被执行人的资产部分变卖,部分处分给另一建筑企业使用,并将被执行人的建筑资质证变更给该建筑公司使用。某区法院应裁定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