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陈某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撞倒行人王某,致王某当场死亡。同年12月28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陈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父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5万元。
因陈某没有履行法院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王某的家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当时因陈某在监狱服刑,法院在2010年9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某刑满释放后,法院恢复执行。可是陈某出狱后行踪不定,经常变换经常居住地,也无固定工作,案件执行难度不小。
2016年3月9日,执行法官运用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得知陈某在外省一家银行账户中有24万元存款,并通过银行获得了陈某的联系方式。执行法官通过电话郑重告知陈某立即履行法院判决,明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陈某接过法官电话后玩起了失联,电话关机了。
陈某出狱后虽然无固定工作,但也有不斐的收入,名下有大额存款却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尤其是接过法官电话后立即关机的行为明摆着是跟法官玩“躲猫猫”。 陈某逃避执行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陈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很快将陈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隐匿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维护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