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常人理解上,因被告人同一犯罪行为引起的赔偿,无论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或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等两种方式,最终需要赔偿的范围与标准应该是一致的,但笔者通过多方收集案例材料、研读法院观点、相关法条并结合实务操作后发现,并不如此。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赔付范围,是否应该赔付。本文主要论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与标准,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仅作简单陈述。
根据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文明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被告人赔偿。特别注意,这里明确的只有“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被摔坏的手机修理费、被撞烂的汽车维修费、或被打砸的其它物品价值以及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1)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作出相应解释,根据前述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主要有两部份:
第一部份,财物类物质损失赔偿,主要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财物价值或财物恢复修理费用。
第二部份,人身损害类物质损失赔偿,关于该部份的赔偿,理论与部份实务存在差异,理论中认为赔偿项目不包括7、8、9三项;实务中却有不少判决支持以下所有项目。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3、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4、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8、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9、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0、残疾辅助具: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1、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 司法鉴定费:按实际合理支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
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因犯罪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进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而被抚养人生活费则是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综上所述,理论上形成较一致的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1]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2],该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直接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这里说的赔偿指的应该是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即: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该赔偿责任参考的是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无论车辆是否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都应按此赔偿。(注:此处赔偿并不涵盖车辆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
然而实务中,不少审判庭只是简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完全等同地审判。对此,笔者是不认同的,实务中这种判法也多发生在基层法院,高层级的法院,审判实务操作则多与理论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4】3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