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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讲堂】第五讲:相邻权的基本原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全社会掀起了学习、讨论《民法典》的热潮。为助力《民法典》落地生根、走深走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岷县法院推出《民法典微讲堂》活动,每天由一名法官带头宣讲《民法典》。

前后邻居因琐事生隙,前面的人家在自家门前道路一侧砌了花圃,不让后面人家车辆通行,后面人家遂诉至法院,请求前面邻居拆除花圃、恢复道路畅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就相邻关系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亦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本案中,双方通行的道路是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道路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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