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指导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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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判例

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最高院:股权转让未约定诉讼管辖的可以转让股权的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股权转让合同是一方转让股权、另一方给付价款的双务合同,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存在多方或双方均负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以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为特征义务,以特征义务履行地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最高院: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时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且与该仲裁裁决相关的应通过何种程序寻求救济?

法院在审理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过程中,必然要对仲裁裁决认定的银行抵押权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而该认定与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相关。因此,对于本案的执行问题,应当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进行,而非通过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人格权纠纷不可不知的裁判观点集成

经营者虽然具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

从集资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分析

2016年7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刑终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刑初16号作出的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改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最高院判例|| 当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真的应当以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为限优先受偿吗?

最高院在该案例中认为:《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该条文是对抵押登记内容的规定,而非是对抵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担保范围的确定还是应当遵照抵押合同约定。...

最高院:借名买房的购房人到底能不能对抗他人对所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最高院:公司股东持非备案印章签署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实践中不能仅以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印文或常用业务印章印文不一致来否定公司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而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案涉《协议书》由公司股东签订,其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无证据证明其在公司任职或具有代理公司对外进行相关民事行为的授权,仅具有股东身份不足以成为其在案涉《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合理理由,该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

最高院:彻底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对征地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房屋拆迁依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土地征收中的拆迁,叫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即征地拆迁);另一种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城市拆迁补偿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刑案专门性问题且无鉴定机构,专家报告可作证据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彰显涉农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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