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始出来。修正草案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进行了重大调整,修法的幅度不可谓不大,在完善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上,显示出了改革刑事诉讼的强大决心,可圈可点。但遗憾的是,该修正草案并没有涉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性创新,甚至整个修正草案重“被害人”三个字只出现了三次。可见,修正草案仍然把刑事诉讼视为绝对公权力的禁区,没有充分注意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结合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重视被害人的参与。修正草案第二十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从该修正案中,我依稀看到了辩诉交易的影子,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诉讼理念的转化,但是,却完全排除了被害人一方的参与,人民检察院全权代表了量刑的决定一方。让公诉机关实际上享有量刑的决定权,这是极其危险的。我认为,要把辩诉交易的理念完整的贯穿下去,同时对公诉人形成必要约束的话,就必须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决定权,把刑事案件的公权化适度向私权化调整。因此,对该修正草案,我的建议是增加一款除外条款即“被害人对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有异议的”。 第二,刑事和解程序赋予被害人决定量刑或者免罪的权利。我们此前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制度有了很大的创新,但是,司法实践上没有很广泛的运用,我们需要反思。这是因为,我们的和解制度,始终没有把量刑权交给被害人,仅仅是由人民法院从宽处理,然而如何从宽这就不是当事人能够决定的。这极大地限制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力度。既然是轻微刑事案件,既然是一种和解,与普通民事权利的保护就不应有差别化对待。我建议,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赋予被害人决定量刑、免罪权利,法官、公诉人仅仅应当保证和解的合法性,并只有在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启动公诉程序。这不仅仅有利于大大化解社会矛盾,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减少犯罪,一举多得,利国利民。 第三,增加刑事退赔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经济犯罪的赔偿问题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同时,也不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毕其功于一役,避免重复诉讼,并节省司法资源的意图,我非常认同。但是,刑事退赔自此就不再是一个诉讼程序,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个程序。我们代理的几起被害人控告案件,经济犯罪的金额十分巨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但是在退赔责任方面,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却没有诉讼权利的保障,对退赔责任的认定一旦出现错误,根本无法提起上诉,无法获得救济。例如,在最近代理的一起某企业职务侵占案中,我们对实行犯的定罪量刑、退赔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但是帮助洗钱的罪犯(因将赃款从外汇转为人民币,并汇至犯罪人指定账户,故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们认为其对于被害单位同样具有退赔责任。所谓的退赔,即有退也有赔,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同时适用民事法律。即便认为刑事上不是共犯,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失共同实施的行为,仍然要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更何况该罪犯还从赃款中直接获利。但是法院没有采纳该观点,甚至没有对我们的意见作出任何分析。退赔根本不是一个诉讼程序,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我认为,随着法治意识的觉醒,大量的被害人会以刑事诉讼的方式追讨经济损失,退赔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金额十分巨大,想要毕其功于一役,不重复诉讼,就必须把退赔程序完善,避免再次讼争。因此,我建议增加刑事退赔程序,明确赋予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对退赔责任的上诉权等基本诉权,并且明确退赔程序应当参考民事法律和民事程序。 吕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前资深刑事、民商事法官,现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控告、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 自执业以来,吕宏律师成功代理重大复杂的商事仲裁案件,成功指导和顾问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多宗重大复杂商事案件诉讼以及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刑事控告。致力于运用丰富的民刑综合诉讼(仲裁)经验和专业能力,以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综合法律手段专业、全面、纵深、精准地维护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