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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纵火案被害人家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昨晚,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在微博发文《信息公开申请书》。这一申请,与本案被告人莫焕晶律师的退庭理由高度一致。以下为《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

 

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林生斌,住:杭州上城区鲲鹏路蓝色钱江2-1-1802

申请公开信息:

1、 省市消防部门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2、 起火建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证据;

3、 起火建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证据;

4、 起火建筑小区消防设施设置和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证据;

5、 此起火灾扑救的战评与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

6、 此起火灾火警接处警的录音计时记录;

7、 火灾现场指挥员下达的命令、指示和贯彻执行情况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

8、 抢救申请人妻子和三个孩子行动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

9、 采取火场侦察、灭火力量部署、战斗展开、破拆和火场供水等灭火措施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

 

事实和理由:

    2017年6月22日,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接到火灾报警后,赶到火灾现场实施扑救,申请人的妻子和三个年幼孩子不幸遇难。

《消防法》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消防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因此,杭州市公安消防局负有扑救火灾,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的法定职责。

一、信息存在的根据   

    2017年7月17日,媒体公开报道了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陈骏华先生等领导就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媒体的采访。申请人注意到陈俊华先生阐述的以下内容:   

1、陈俊华先生提到:省市消防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经初步调查,该起放火案中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是符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要求的。

2、陈俊华先生提到:2017年6月22日5时05分55秒接到1802室女主人报警称,蓝色钱江2幢1单元1802室着火了。在自此开始直至7时5分之间,消防队在各个精确到秒的时间点,采取的灭火抢救措施。另外,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于2017年7月17日权威发布中配发了数幅视频截图。

3、陈俊华先生提到:社会上对物业的消防管理是否存在问题确实存在疑问,事后我们迅速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一是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6个行为。二是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提到的3方面人员。

4、陈俊华先生提到:(消防水泵、供水管网、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和屋顶水箱等)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给灭火救人行动带来了影响。

5、陈俊华先生提到:此次火灾扑救,消防员的携带破拆装备分别都放置在17层和16层进攻起点层上,然后按照指挥员指令使用装备。

现场消防人员已经通过保姆房实施內攻。根据现场的火灾态势,为了避免空气对流加快火势蔓延而导致火灾扩大,按照指挥员指令,没再破拆入户门。

消防员第一支水枪从17层室内消火栓取水,铺设水带进入保姆房(保姆房的门是开启的)。绿城物业保安灭火时使用的水枪,是通过16楼室内消火栓向18楼入户正门出水(入户门是关闭的)。 登高车到场后,为防止火势沿外墙蔓延,立即升起做好射水准备。

 

二、信息应当存在的根据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其他相关要求,公安消防队实施火灾扑救,有专人负责火场摄(录)像、照相以及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火场前方与后方指挥中心亦有实时视频图像传输。消防员配备头盔摄像头、佩戴执法记录仪等便携式摄录像设备,记录火灾现场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接警人员受理和处理火灾报警,应当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作战指挥组(指挥员)有“向参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的职责。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现场文书”有“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的职责。

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实行每战必评制度。战评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申请人认为,按照陈俊华先生公开阐述和相关消防法规规定,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应当制作、持有上述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杭州市消防局依法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申请信息提供形式:文字记录采用纸质复印件形式,音视频资料和照片采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的方法。

 

此致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申请人:林生斌                  

                2017年12月25日

 

现在看来,受害者家属已从当初对被告人律师退庭的不满,开始认同此案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这是一件好事,至少可促使法院进一步收集证据,理清各方责任,还原案件真相,为死者讨回公道。同时也是为那坚持真理,捍卫真相的刑辩律师一个真正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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