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大律师&著名法律专家网 > 最高法院指导判例 > 民事

于公租房动迁避免“承租人与同住人”对簿公堂的求决


尊敬的区长先生,本人给您的信,经由区房管局给予答复:自办不受理,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样的答复,不知您是否知情?若区长信箱,只是普通信访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我真的很无语。 说实在话,一句“自办不受理,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让我感到“不寒而栗”。当初,在办理该地块拆迁过程中,本人多次找该区域征收经办人要求召集承租人和同住人一起协商调解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只是承租人一直不肯露面而未果。当时,本人完全可以在安置利益没有确认的情况下继续居住在该动迁房屋内,直至动迁办组织协调和调解。后经动迁人员解释:没有同住人确认,承租人即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不能办理安置房的进户手续,并给到了我一份“确认书”样板。对此,本人对动迁人员的解释深信不疑,考虑到届时还有协调和调解的机会,同时也是本人对政府实事工程的理解和支持,一直静候政府组织的调解机会。不料想,今天的一纸“自办不受理,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把我打入了深渊。政府部门的一句“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像我这样一个下岗工人来说,怎能承受的起这种高昂的诉讼成本,再说兄弟间为动迁利益对簿公堂,也于心不忍。一句“自办不受理,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简直是就是在把我往绝路上逼啊。 我们的政府,在一件造福人民利益的动迁安置事业面前,对公租房动迁只与“承租人”签订动迁安置协议,我理解,想必是一件提高办事效率的有效举措。对于我们这些“同住人”,他们同样也是你们政府的臣民。开始,我对该地域动迁人员的解释,信以为是政府关爱“同住人”的一种很好的措施。未料,今天你们在完成该区域房屋动迁以后,一句“自办不受理,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将“同住人”推到了“诉讼”这一商业化的解决途径上去了。你们可知道“诉讼”,这场官司打掉的不仅是我们本来就很可伶一点积蓄,同时也打掉了家庭成员间的亲情或者是邻里间的友情。原本,我们的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在办理安置房入住时,稍加措施就能促成“承租人和同住人”走到一起共同协商的机会,总比“对簿公堂”要有情多了。 这次再次给您写信,想请您在百忙之中稍稍关心一下您的臣民,我相信我们的政府是同样会为“同住人”考虑,在政府行政手段能够解决的前提下,能避免“诉讼”也是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啊。


公开日期: 2017-06-20

公开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处理情况: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编号:(2017)虹房管民信字第367号 吴同志: 你反映公平路587号房屋征收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公平路587号房屋属公平路(周家嘴路—公平路码头)拓宽改建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由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征收工作。你反映的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吴炜君。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吴炜君于2016年4月27日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我们将根据规定保障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权利,同时建议你尽快与该户通过家庭内部协商、人民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如不服本意见,您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虹口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意见即为最终意见。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6月19日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