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3日,陈某向李某借款36500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经李某催要,陈某在2013年年底归还20000元,剩余16500元未予归还。利息计算应以月利率5.125‰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李某依约定向陈某提供借款,陈某以此向李某出具借条,李某、陈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李某依约定借款给陈某,陈某就应依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本案中,陈某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陈某之间形成的不是借贷关系。李某要求陈某偿还16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要求陈某支付借款利息,因原、陈某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方法,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要求陈某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因此李某要求陈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分析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为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利息,即资金所有者由于向资金使用者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当事人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款金额并签字。借款合同到期后,贷款人要求当事人返还借款,当事人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欠款未予归还。自然人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贷款人向当事人提供借款时,双方借款合同已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未按时还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计算方式,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提起诉讼,主张当事人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